| 第20期 2006-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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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 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蔡逸軒、陳茂興、張景喻、陳佳鈴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地 址:40342台中市西區法院前街15號 網 址 :www.abclaw.com.tw 諮詢專線:04-22265478 傳真:04-22265480 西元2006年 2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易言之,舉凡向他人為性騷擾者,該行為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等;另加害人若屬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公司)、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成員者,其單位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法人)尚須自施行日起為其組織內之成 員行為負防治—等責任。茲分述如下: 壹、對他人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須負以下之責任: 一、行為人須受法人之糾正、調查、行政懲戒(警告、記過、罰薪、降職、革職)。 二、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對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俗稱精神損失賠償金);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三、性騷擾事件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解而生有勘驗費由加害人支付。 四、經調查屬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加害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教育、訓 五、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 六、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之侵權損害賠償)。 貳、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該行為人服務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簡稱為法人) 須負以下之責任: 一、各法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於知悉(被害人申訴)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 二、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調處機制。 三、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四、法人處理性騷擾事件在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 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五、違反上述四項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法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 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六、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 限。違反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述之物品或採 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綜上所述本法處罰加害人不謂不重,旨在有效的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但對行為人之服務之機關單位團體 亦科以防治之重大責任,為我國立法之首見。 參、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簡稱為法人)因應之道: 一、法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與訓練。 二、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即建立申訴管道與協調處理機制-由雇主與受僱人共 同編組申訴處理委員會(具體主要事項如後甲項)。 三、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加增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具體事項如後乙項), 並公開揭示之。 四、法人應指定或編組成立「防治性騷擾調處小組」負責調處本申訴案件;宜施予工作講習俾使有能力處理 本法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及避免對所有參與協處之行為人,有不當之差別待 遇,否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法人接獲(知悉)性騷擾被害人之申訴時,應即責由「調處小組」相關人員依限按個案樣態採取必要之調 處、糾正及有效補救措施並處覆申訴人、主管機關。 六、凡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法人 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甲、性騷擾申訴管道與協調處理機制建立之主要事項: 一、法人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俾供民眾便利運用。 二、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法人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須向申訴人朗讀或經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而據處。 三、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須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具體事實(含證據)及內容。 四、法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秘密不公開方式為之;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 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五、法人接獲申訴後,得進行必要之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各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否則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 乙、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律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與辦法,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調處。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律定經調查屬實性騷擾加害人之懲戒種類與處理方式。 肆、性騷擾被害人主張權益之道: 一、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刑事告訴、民事侵權求償)主張權益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 屬法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隸法人調處,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隸 屬法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三、法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法人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人逾期調查或不服其調處結果者,被 害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處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五、被害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告訴乃論】 按犯罪是否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可略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一詞,係指此類犯罪,須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方可以提起公訴,法官才能依法為之審判,法律上多明文規定「本章或某某之罪,須告訴乃論」例如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等;凡未載明上開字語者,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公訴罪」法律上用語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本類型犯罪不問被害人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其期間亦不能藉由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之方式,使其告訴期間延長或停止進行。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便無告訴期間之限制,凡於犯罪追訴權消滅前,均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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