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期 2006-02-15
內容:

發 行 人  :吳榮昌律師            總 編 輯:林士傑 律師

編輯委員:吳榮昌律師、林基豐律師、林士傑律師、陳世川律師

執行編輯:蔡逸軒、陳茂興、張景喻、陳佳鈴

發 行 所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地        址:40342台中市西區法院前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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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2006年 2 月15日出刊(西元2001年5月15日創刊)

性騷擾防治法於今(95)年二月五日起生效施行!
  
被害人權益將更進一步受到保障!  有此癖好者得注意啦!
凡機關、學校、部隊、公司、法人、團體--等法人須為組織內成員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負防治責任,又如何因應調適呢
       首先必須釐清何謂「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
         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易言之,舉凡向他人為性騷擾者,該行為人由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等;另加害人若屬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公司)、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成員者,其單位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法人)尚須自施行日起為其組織內之成

            員行為負防治等責任。茲分述如下:

壹、對他人為性騷擾之行為人須負以下之責任:

  一、行為人須受法人之糾正、調查、行政懲戒(警告、記過、罰薪、降職、革職)

  二、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對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俗稱精神損失賠償金);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寫悔過書)

  三、性騷擾事件若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調解而生有勘驗費由加害人支付。

  四、經調查屬實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加害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教育、訓
  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
  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五、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屬告訴乃論(專有名詞解釋如法律辭典附後)之罪。

  六、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之侵權損害賠償)

貳、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該行為人服務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簡稱為法人)

       須負以下之責任:

  一、各法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於知悉(被害人申訴)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

  二、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調處機制

  三、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四、法人處理性騷擾事件在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

           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五、違反上述四項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對法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

           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六、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
 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

          限。違反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述之物品或採

          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綜上所述本法處罰加害人不謂不重,旨在有效的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但對行為人之服務之機關單位團體

亦科以防治之重大責任,為我國立法之首見。

參、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簡稱為法人)因應之道:

  一、法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與訓練。

  二、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即建立申訴管道與協調處理機制-由雇主與受僱人共

           同編組申訴處理委員會(具體主要事項如後甲項)

  三、法人之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加增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具體事項如後乙項)

           並公開揭示之。

  四、法人應指定或編組成立「防治性騷擾調處小組」責調處本申訴案件;宜施予工作講習俾使有能力處理

           本法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及避免對所有參與協處之行為人,有不當之差別待

           遇,否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法人接獲(知悉)性騷擾被害人之申訴時,應即責由「調處小組」相關人員依限按個案樣態採取必要之調

           處、糾正及有效補救措施並處覆申訴人、主管機關。

  六、凡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法人

           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甲、性騷擾申訴管道與協調處理機制建立之主要事項:

  一、法人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俾供民眾便利運用。

  二、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法人受理之人員應作成紀錄,須向申訴人朗讀或經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而據處。

  三、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須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具體事實(含證據)及內容。

  四、法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秘密不公開方式為之;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

          會,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五、法人接獲申訴後,得進行必要之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各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否則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

  乙、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律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與辦法,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調處。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律定經調查屬實性騷擾加害人之懲戒種類與處理方式。

肆、性騷擾被害人主張權益之道:

  一、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刑事告訴、民事侵權求償)主張權益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

           屬法人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隸法人調處,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隸

           屬法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三、法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法人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法人逾期調查或不服其調處結果者,被

           害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處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五、被害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法律辭典 §

告訴乃論

        按犯罪是否以告訴為訴追條件,可略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一詞,係指此類犯罪,須有告訴人合法告訴,檢察官方可以提起公訴,法官才能依法為之審判,法律上多明文規定「本章或某某之罪,須告訴乃論」例如傷害、公然侮辱、毀損--等;凡未載明上開字語者,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公訴罪」法律上用語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本類型犯罪不問被害人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稱「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其期間亦不能藉由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之方式,使其告訴期間延長或停止進行。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便無告訴期間之限制,凡於犯罪追訴權消滅前,均得提出告訴。

◎您家的保險保障足夠嗎?-----在此提供您一個簡單保險健檢之計算公式:
         保險本為被保險人規避風險之重要工具,其主要目的是提供被保險人暨其家屬在無預期風險發生時,可獲得充分的金錢補償與經濟上保障。惟檢視我國台灣地區人民1995年,平均每人已達0.66張保單,有效契約平均保額82萬元之水位;至2004年,平均保單數雖増至每人1.66張保單,但有效契約平均保額卻下滑至78萬元,此數字與目前國內平均十年家庭總支出之數目相比,保障金額明顯不足。
         在檢視個人家庭之保險保障是否足夠,通常可就十年家庭總支出作為個人保單總保額之最低規劃基礎,其用意是在降低一個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提供者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幸遭逢疾病與意外變故,而導致家庭總收入驟減或中斷之重大影響期間,提供被保險人本人暨其家屬十年內之基本經濟保障。
        提供一個保額計算之簡單公式如下,供您作保單健檢時,自行計算本身保額是否足夠,計算公式:家庭年總支出額x10() +負債(如房貸、信用貸---) - 已有保險保障額度(出險可獲理賠之保險金、服務機構、加害人侵權賠償金----)=保障值(如為正數則表示保障不足,如呈負數即代表示已足夠,在此恭禧您啦 !)。家庭年總支出額宜就本身家庭年實際支出數為計算基準,另亦可粗略式引用國家主計處公布之平均家庭年支出69萬元為計算基礎。 茲就以家庭4口人年實際支出數75萬元,房貸餘額120萬元,已有保障額度300萬元為例計算:


                75
萬元x10()  +120萬元 -300萬元 =570萬元(為正數則表示該戶保險保障不足了)

        當您發現保險保障不足時,不急的將所有保障缺口皆以買進終身壽險來滿足,否則保費過高負擔將是沈重,聰明的您乃可依個人不同需求搭配定期險或以投保意外險以降低保費之負擔。因此規劃保單的優先順序中,建議是壽險、意外險、醫療險、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行有餘力再購買理財型之保險商品(儲蓄險、投資型保險)。唯有充分了解自身財務狀況且善用保險規劃,方可確保個人的生命無憂與家人的未來生活之無虞。

◎誠實哪裡尋?何處有?該怎麼辦才好?
試曾多方尋找一個誠實的地方,經數十年卻無所獲,有次在探病時忽然的發現:
醫師巡察病房時垂問住院的朋友「還痛嗎?」;朋友立即回答「很痛!」。
醫師又問「哪裡痛?」朋友便以食指著說:「這裡--這裡--都在痛?」
醫師續問「咳嗽嗎?」朋友回答「咳得很!」;醫師再問「有痰嗎?」朋友立刻回答「有! 很濃,濃又黃」。醫師再問,病患便回答,一問一答從不間斷;無論醫生怎麼問,病患總是有問必答,重點在其回答都絕對的誠實。
        但被告對法官不一定誠實;學生對老師不一定誠實;兒女對父母不一定誠實;上司對下屬也不一定誠實;當事人對律師不一定誠實;唯病人對醫生就絕對誠實。為什麼? 病人對醫生總會完全誠實呢 ? 袛因為病患自以為對醫生誠實就是等於對自己一定是好處,認為誠實的回答,好讓醫師對症下藥,早日康復出院回家。
        嘿! 這就奇怪啦! 人在醫院就會誠實;但在別處就會走樣變調,未必全部誠實。
        然客觀的仔細深究,難道在醫院以外不誠實,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嗎?未必吧!
        譬如說:當事人對律師不一定誠實,究其因,可能是當事人在作案情陳述時,自作聰明誤認將某部分之事實,若讓律師全悉,除了沒面子以外尚會對自己產生不利,恐讓對方勝訴佔到便宜;故意保留隱匿之;殊不知因而一時之無知與誤解,而誤導律師錯用法律關係終致敗訴;尚須回歸事實運用正確之法律關係,再次繳交裁判費另行起訴方能重獲當事人之原有權益,可謂得不償失,付出不誠實之代價。